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
我国公民从出生以后就会要求在有关部门进行上户,上户证明了该人存在于我国,属于我国的自然人。那么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和享受我国的其他政策,同时也规定死亡以后必须进
外国人在华正常死亡,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如死者生前曾住医院治疗或抢救,应其家属要求,医院可提供“诊断书”或“病历摘要”。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宗)委(厅、局)、卫生厅(局):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