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9177861

500原居民 殡葬区布新界

 香港政府早于1977年已订《公众卫生及市政事务条例》,新界原居民可将其去世的亲属于乡村附近的山坡下葬,无需安葬公众坟场。据民政署资料显示,自1983年殡葬政策实施以后,新界原居民及本地原居渔民身故后,其家属或殡葬代理人可向所属的新界区民政事务处申请殡葬许可证,把已故者葬于政府指定的认可殡葬区内。

  民政署指出,原居渔民是指其父系祖先于1898年或以前已经是在新界水域居住及作业的渔民;以及身故者须大半生岁月从事渔业。1987年新界原居民权益研讨会文件中提到,新界原居民安葬权利是合法传统权益之一。《基本法》第40条中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

  有关条例确保新界原居民及1898年前起于香港居住的渔民享有安葬权利,让其亲属于政府划定的认可殡葬区范围内下葬。所有在1977年后于认可殡葬区下葬者,其家人需在所属的民政事务署申领原居民安葬许可证编号,并须于坟上刻上许可证编号以兹识别。凡于1977前下葬之坟墓,即使所在地位于政府划出的认可殡葬区范围外或没有原居民安葬许可证亦不属违法。据地政署资料显示,全港有超过500个原居民认可殡葬区,分布在新界九区,包括离岛、葵青、北区、西贡、沙田、大埔、荃湾、屯门及元朗。

本季热卖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