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安庆实施殡葬改革,要求从6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改革政策公布后,媒体记者调查发现,有6位老人自杀身亡。自杀事件背后,原因错综复杂。安庆外宣办称,媒体报道“老人自杀”一事与安庆殡葬改革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调查发现:殡葬改革政策的“一刀切”,令备有棺木数十年的老人心里无法接受;政策推行过于迅速,致宣传、教育不到位;基层强行收缴棺木,直接刺激老人;而当地重土葬的传统习俗也令老人心结难解(据5月28日《新京报》)。
显而易见,安徽安庆的殡葬改革是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的延续,公开报道显示,安徽各地以实行殡葬改革很多年,禁止棺木土葬、实行火葬在安徽绝大部分地区城乡早已成为自觉的普遍行为,相比之下,安庆地区已经拖了全省殡葬改革的“后腿”,尤其是去冬今春安庆下属的桐城县因祭祀发生的几场山火,压力之下,安庆地区加速殡葬改革步伐的急切心情更是完全可以理解,而且,从现代文明的角度来看,实行火葬,丧事简办是大势所趋,任何改革遭遇助力更属正常,因为个别老人传统思想浓厚对政府推行的殡葬改革“拿命相搏”,社会舆论似乎也没有必要过于渲染,100多年前的“剪辫子”也遇到这种情况,也有人视剪辫子为“辱没祖宗”而觅死觅活,然社会和历史的文明进步并没有因为阻力大而停滞不前。对于安庆地区强势推殡葬改革,质疑急功急利也罢,声讨不近人情也好,很多质疑笔者认为并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关键要看这种强劲政策落实过程中,有没有触碰和逾越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问题都属于“枝节末叶”。
我们知道,无论是国家政策制定还是地方法律法规及行政行为的落实,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之内运行,政策不能超越上位法律,这是最基本常识,不管是地方政府还是公民个人,都必须在国家法律面前“规规矩矩”。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推动地方某些政策规定落实的过程中,往往只强调目的的正确、合法合规,却不考虑实现的过程,不但对基层部门在执行落实过程中的野蛮乃至违法违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甚至还视这样的基层干部为“有开拓精神”,而某些基层官员也习惯投上级领导所好,不管上级领导决定是否违法违规,一律照“命令”执行,某些基层官员甚至信奉“可以对老百姓违法,不能对领导有错”。在此前河南周口地区大面积强制平坟行动中,这种违法现象尤为明显。
显然,安庆地区加快殡葬改革,推行火葬的目的不存在任何问题,甚至无论群众是否接受,只要执行过程中,政府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措施执行和加快落实力度也无可厚非,就算个别老人心里难以承受,做出极端选择、说到底还是自己的责任,但遗憾的是,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村镇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却存在着相当多的违法违规现象。首先,政府突然之间出台这种“一刀切”的火葬政策,尽管符合国家殡葬改革要求,但对于这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民俗传统的重大决策起码应当通过地方人大或举行听证,将这些程序全部省略,决策的合法性值得商榷。其次,很多老人家庭自备的棺材、说到底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尽管当地政府没有任何部门承认有强制“收棺”、“毁棺”的规定要求,但基层部门不但事实上在上门“收棺”、“毁棺”,甚至还有1000元至1500元的补偿,这就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律界专家也认为其涉嫌违反《物权法》。其三,即便当地官员否认几位老人的自杀与殡葬改革推进无关,但事实上明显具有因果关系,正是出于对6月1日“大限”的恐惧和担忧,这些老人选择了“非正常死亡”,当地政府不仅难辞其咎,更应当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凡此种种,都足以说明安庆在加速推动殡葬改革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违法违规现象,尤其是强行“没收”和毁坏老人的棺材,不仅对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老人是致命的打击,更是一种野蛮的违法违规,这与现代社会的文明法治是格格不入的。
事实上,国家在制定修改殡葬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中,已经将涉嫌违反法律规定或有矛盾之处进行了修正甚至删除,2012年国务院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就将原《殡葬管理条例》中“强制执行”予以删除,这本身就彰显出对法律的敬畏,有人把安庆的殡葬改革与清末“剪辫子”相比,甚至和上世纪某些基层执法部门上街强剪奇装异服和小青年长头发相提并论,这实在是一种谬误,在一个法治稀缺、权力至上的社会,地方政府甚至官员的一句话就代表着“法律”,老百姓除了服从没有任何选择,因为“剪辫子”“剪奇装异服”“剪长头发”自杀,只能自认倒霉,但在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无论政府和官员权力如何强大,在法律面前只能与普通公民“肩并肩”,无论目的如何正确,首先必须要服从法制,失去这一底线,都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否则,就不能言之为真正的文明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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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不应急功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