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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青岛殡葬管理所副所长用公墓土地抵押致国有

 本报青岛4月7日讯(记者 周衍鹏) 曾任青岛市殡葬管理所副所长的史某,在负责公墓筹建管理处工作期间,擅自以某公墓国有土地所有权作抵押,为某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结果致使一百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日前,经青岛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石某因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记者了解到,石某曾担任青岛市殡葬管理所副所长兼市公墓筹建管理处负责人,现已退休。1995年5月,石某在负责公墓管理筹建处工作期间,在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议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殡葬管理所负责管理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九峰岭公墓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为抵押,为山东省寿光市水产经济贸易公司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间的40万美元贷款合同的担保人青岛弘信公司提供反担保。后因寿光市水产经济贸易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所签订反担保协议又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为无效,被判决承担赔偿协议无效造成的30%的损失,共计1028370元,青岛市殡葬管理所负连带赔偿责任,被法院强制执行。

  市南区法院审理认为,石某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九峰岭墓地土地系划拨公益性事业单位用地性质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公墓管理筹建处的名义对外签订抵押反担保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越权;同时又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处罚。2014年10月,市南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石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审宣判后,石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青岛市中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原刑事判决,以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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