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文隽永)从今年10月10日零时起,瓮安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到殡仪馆实行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
据《瓮安县殡葬管理办法》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提倡移风易俗,革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到殡仪馆实行火化。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及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死亡的,火化后应安葬到经营性公墓。农业户口死亡的,火化后骨灰安葬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级公益性公墓,也可以安葬到经营性公墓。骨灰安葬一律不准留坟头,严禁将遗体埋葬或将骨灰入棺土葬,外来人员在县内死亡的一律火化。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该县还大力鼓励推行树葬、花葬、河葬等绿色生态殡葬,其奖励标准:自愿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的,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后一次性奖励500元;自愿选择骨灰江(海、河)葬的,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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