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殡发〔2010〕60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规范我市各殡仪馆火化证明管理工作,现就殡仪馆开具火化证明作出以下要求:
一、火化证明的内容。火化证明应包括亡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死亡时间、火化时间、火化证明编号、殡仪馆盖章、发证日期。以上内容是火化证明必备内容,不可缺失。
二、火化证明的样式。见附件。
三、火化证明的填写。火化证明应当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
四、火化证明的领取。火化证明办理完毕后,原则上由逝者家属签字领取,殡仪馆将存根联留档保存。家属之外的人员代办的,也须在领取时注明。
五、火化证明的补办。丢失火化证明的,应由首次领取火化证明的人申请补办,殡仪馆须当场核实补办者身份,并将补办情况记录存档。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火化证明样式
二○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
火化证明(存根)
编号:
逝者 性别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去世,遗体于 年 月 日在我馆火化。
特此证明。
承办人(家属)签字: 与逝者关系: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骑…………..………………缝………………..……………章………….……..……….
火化证明
编号:
逝者 性别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去世,遗体于 年 月 日在我馆火化。
特此证明。
(殡仪馆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