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公墓的类型
非法公墓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利用当地荒山瘩地,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兴建公墓;二是申报材料不全,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建墓,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三是由公益性公墓逐渐扩大为经营性公墓。此类公墓多数是私人兴建和经营,且占地面积不大,安葬数量不多,经营规模较小。
非法公墓的形成因素
非法公墓的成因有三:一是兴建公墓的单位或个人不了解相关法规和审批条件,盲目建墓。有的虽知兴建公墓要报批,但因不具备报批条件,便故意不申报。二是一部分公墓负责人反映,建墓之初得到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某些领导的许可和支持,不然也不敢盲目擅自建墓。三是公墓主管部门缺乏有效地管理和执法手段,宜传、监督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因而导致屡禁不止,擅自建墓、违规经营的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
对待非法公墓的处理对策
—为了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在现行殡葬法规许可范围内,各级政府和殡葬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包括民营资本和私营企业投资兴办殡葬业。
—兴建公墓及其他殡葬设施,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规划要求,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先报批,后建设。
—现有公墓的处理,应当依据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为民、务实、协商的原则,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尊重事实,区别对待,依法妥善处理。对建在荒山瘩地、墓区规模较大、安葬数量较多,平毁确有困难的,由兴建公墓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整改,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接受殡葬主管部门的监督。对在政策法规禁止地区建造的公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墓地外,必须立即停止建设、经营活动,视具体情况,采取迁移或封存绿化或按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确需平毁的,应在做好说服疏导工作的基础上,坚决予以清理。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殡葬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变堵为疏,逐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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