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尊重生命尊严,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尊重宗教习俗,提供人文关怀服务。
2、将新生儿遗体,交由家属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新生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新生儿死亡后由所在科室出具《死亡通知书》,及时将新生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处置婴儿遗体,也可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4、新生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的登记、交接、存放手续。
5、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医院按《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6、新生儿遗体已移放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新生儿遗体。
7、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详细登记患者尸体的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资料,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8、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新生儿遗体,医院通知县公安局,由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9、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10、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新生儿在没有在这个人世环境中有应对处理能力,在这新的世界懵懂至极,但仍旧是生命啊。哪怕夭折了,秉持着尊重生命的理念,我们也不应该随意丢弃,而是按照正规程序将后事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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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殡葬死亡火化证明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