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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遗体管理 推动殡葬改革

本网10月24日讯(陈远)记者从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获悉,市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规范医疗机构治疗无效死亡遗体和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死亡遗体管理的通知》。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机构治疗无效死亡的遗体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死亡的遗体,除个别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可由合法的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以下简称“殡葬服务机构”)派车将遗体运送回户籍地或居住地处理外,其余均须按就地就近火化的原则处理。

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一律由医疗机构通知当地殡葬服务机构接运遗体。医疗机构在移交遗体前应先验证殡仪接运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和工作证,并履行双方交接签字手续(填写遗体交接登记表),医疗机构不得将遗体交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理。

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死亡的遗体,经技术鉴定后,一律由办案单位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遗体。办案单位应先验证殡仪接运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和工作证,并履行双方交接签字手续(填写遗体交接登记表),办案单位不得将遗体交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理。

因患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炭疽、狂犬病、艾滋病、伤寒、副伤寒、麻风病、血吸虫病等)死亡的遗体和腐烂变质遗体或卫生防疫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规规定,实行监督、监测、消毒处理的遗体,医疗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要特别加强管理,尽快火化。

对违反上述规定接运遗体的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或办案单位应一律拒绝交出遗体。公安部门对阻碍殡葬执法行为及非法运尸车辆要坚决依法处理。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出警,调查属实的要依法处理。

殡葬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和办案单位不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职责,造成遗体流失的,其主管部门应追查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 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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