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记者 宋向乐 通讯员 赵富林 潘杨旭 )家住卢氏县文峪乡望家村的八旬老太任玉芹和老伴李某育有三子二女。2009年老伴病逝,此后五年来,除二儿子对任老太生活常有照顾外,大儿子和三儿子对任老太未尽赡养义务。
更令人气愤的是,任老太将老伴的火化补贴款20000元交给了三儿子,本指望三儿子能为其养老送终,然而三儿子不仅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将任老太居住的一间旧房子扒掉盖新房,将任老太赶出家门。现任老太生活困苦,无处居住,借住在村中一间闲置的破旧的土坯房中。因为赡养问题,任老太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赡养义务,并要求三儿子返还20000元存款及房屋一间。
卢氏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任老太生活困苦的现状,主动为其免去了诉讼费用。考虑到老太太年过八旬,行动不便,同时也为了普及法律,教育村民,卢氏法院决定在农历9月9日重阳节前到任老太和其儿子居住的文峪乡望家村开庭审理此案。今年9月29日上午,卢氏县法院办案法官驱车10余公里来到望家村任老太家开庭审理此案。任老太的二儿子和三儿子接到法院传票后拒绝出庭,只有年近六旬的大儿子应诉。法庭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因为双方分歧太大,中午12时许宣布休庭。
巡回开庭后,办案法官进一步进行了调查,将案件事实向院长刘占军进行了汇报,刘占军要求办案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查明事实,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0月17日,卢氏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三被告不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不仅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而且违反我国婚姻家庭法相关规定。现原告任玉芹年迈,体弱多病,在外租房居住,生活困苦,需要子女赡养,三被告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任玉芹将20000元交付给三儿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任玉芹丈夫去世后至今,三儿子未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原告任玉芹要求返还20000元存款的请求,应当视为是任玉芹作为赠与人请求撤销赠与。该请求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应予支持。任玉芹三儿子将任玉芹的房屋一间拆除后新建砖混结构房屋,并且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任玉芹回家居住,对原告任玉芹遭受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遂判决如下,任老太的大儿子和二儿子每月向任玉芹支付赡养费200元,三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260元,限三被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下一年度赡养费,支付至原告任玉芹去世止;任老太三儿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任玉芹返还人民币20000元。
10月17日下午,办案法官专程驱车来到任老太家,看望任老太,并向任老太宣读了判决结果。看到自己的养老问题有了着落,任老太露出了久违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