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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困难群众可享殡葬救助

   
困难群众可享殡葬救助
本报讯(记者杨媛媛)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对特殊困难群众给予殡葬救助。
根据《通知》规定,城市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金600元;农村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金400元;对亡故的农村五保人员、城市“三无”对象和无名尸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部减免,所产生的费用由其户口所属的县(区)市财政承担。
救助对象亡故后,其家庭成员或承担监护义务的单位、社区、村委会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或殡葬管理部门提交医院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救助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救助对象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和公墓单位出具的安葬证明和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申请殡葬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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