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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低保户等五类人群可享1000元殡葬补助

本报讯(记者赵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减轻困难群众的丧葬负担,即日起,我省将对包括城乡低保对象、流浪乞讨人员在内的五类困难人群,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进行殡葬补助。

  五类人群可享受殡葬补助

  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昨日已下发至各设市、区,正式开始实施。

  按照《意见》规定,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2012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五类人员,包括城乡低保对象;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符合这些条件的救助对象若自愿选择火化,将在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费方面,获得每人1000元救助。其中,遗体接运费为200元,遗体存放(3日内)240元;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260元;骨灰寄存(2年内)300元。

  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我省的殡葬救助资金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在审核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及时拨付给殡葬机构。具体到补贴个人,救助对象在死亡后,火葬费用需由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在殡葬机构先行支付,经过申请人申请、乡政府或街道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一系列环节后,由申请人持《陕西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遗体火化证明和骨灰寄存证明到殡葬机构(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领取补助资金。

  持五项证明到民政机构申请

  如何申请救助?《意见》规定,救助对象死亡后,属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申请人持逝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抚恤补助领取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直接报逝者原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流浪乞讨人员及其他由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救助对象,持相关身份证明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属其他类别的,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陕西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医院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逝者户口本、身份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等合法有效证件;及其他困难群众还需提交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困难证明。

 


编辑: 邴璞